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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
SOCIAL RESPONSIBILITY
社會責任聲明
商業道德要求
(1)所有的商業活動應遵循誠信標準,禁止任何形式的貪污、敲詐勒索和挪用公款,洗錢等行為,應推行監控和強化程序以保證符合廉潔經營的要求;
(2)不得提供或接受賄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當收益,適當的饋贈的禮物價值應當有適度的;
(3)依照適用法律和主要的行業慣例公開有關商業活動、組織結構、財務狀況和績效信息;
(4)應尊重知識產權,技術和生產經驗的轉讓要妥善保護知識產權;
(5)應制定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的標準,公司必須有保護客戶信息的措施;
(6)應制定程序,以保護供應商和員工檢舉者并確保其身份的機密性。
勞工要求
(1)童工和青少年工保護
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
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記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書面程序,并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財務及其他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
公司聘用未成年工,但必須按照法規要求到當地政府勞動部門備案,建立未成年工清單;
公司可以聘用未成年工,但如果強制教育法規的限制,他們只可以在上課時間以外的時間工作。在任何情況下,未成年工每天的上課、工作和交通所有時間不可以超過10小時,且每天工作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同時未成年工不可以安排在晚上上班;
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
公司必須安排未成年工上崗前、上崗中、離崗后應進行體檢并承擔體檢費用;
(2)強迫或強制勞動
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強迫和強制性勞動,也不得要求員工在受雇起始時交納“押金” 或寄存身份證件;
公司及為公司提供勞工的實體不得扣留工人的部分工資、福利、財產或證件,以迫使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
員工有權在完成標準的工作時間后離開工作場所。員工在給公司的合理通知期限后,可以自由終止聘用合約。
公司不得對員工進行體罰、毆打、搜身和侮辱,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員工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工。
(3)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要求
公司應遵守適用法律及行業標準有關工作時間和公共假期的規定,正常的周工作時間應依循法律規定,但不得超過48小時基本工資保證與社會保險;
員工每連續工作六天至少有一天休息,所有加班必須是自愿性質;
公司必須建立加班風險管理機制,確保員工身心健康以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4)基本工資保證與社會保險
公司應保證在一個標準工作周內所付工資總能至少達到法定或行業最低工資標準,至少應按照國家法律標準規定的福利付給員工;
公司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支付加班工資;
公司應保證不因懲戒目的而扣減工資,并應保證定期向員工清楚詳細地列明工資、待遇構成;公司還應保證工資、待遇與所有適用法律完全相符。工資、待遇應用現金或銀行劃帳的方式支付給員工;
公司應保證不采取純勞務性質的合約安排或虛假的學徒工制度以規避涉及勞動和社會保障條例的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對員工應盡的義務。
公司應依法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和工傷保險及當地法律或政府規定的保險,并依法繳納相應保險費。
(5)保護婦女權益
除當地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就業的機會;
公司應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當地規定的禁忌勞動;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公司應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當地規定禁忌勞動,女職工生育享有不少于當地法律規定的產假;
公司應禁止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當地規定禁忌勞動、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6)懲戒性措施
公司應對所有員工予以尊嚴及尊重,公司不得從事或支持體罰、精神或肉體脅迫以及言語侮辱,也不得以粗暴、非人道的方式對待工作。
(7)不能有歧視制度與行為
在涉及招聘、報酬、培訓機會、升遷、解職或退休等事項上,公司不得從事或支持基于種族、民族或社會出身、社會階層、血統、宗教、身體殘疾、性別、性取向、家庭責任、婚姻狀況、工會會員、政見、年齡或其他的歧視;
公司應尊重不同種族和不同宗教信仰的員工,并在習俗上提供必要方便和條件;
公司不能允許在工作場所、由公司提供員工使用的住所和其他場所進行任何威脅、虐待、剝削的行為及強迫性的性侵擾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身體的接觸;
(8)尊重員工結社與平等協商、溝通的權利
公司應有能夠代表和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并能依法獨立自主的開展活動的組織(如:工會、職代會、俱樂部或其他溝通渠道);
公司應尊重所有員工自由組建和參加工會以及集體談判之權利;
在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受法律限制時,公司應協助所有員工通過類似渠道獲取獨立、自由結社以及談判的權利;
公司應保證此類員工代表不受歧視并可在工作地點與其所代表的員工保持接觸;
健康和安全要求
(1)公司出于對普遍行業危險和任何具體危險的了解,應提供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并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可能條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環境中的危害隱患, 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發生或與工作有關的事故對健康的危害;
(2)
公司應定期提供給員工有效的健康與安全指示,包括現場指示,(如必要)專用的工作指示。應對新進、調職以及在發生事故地方的員工進行培訓;
(3)健康與安全指示,包括現場指示,(如必要)專用的工作指示。應對新進、調職以及在發生事故地方的員工進行培訓;
(4)公司應該建立起一種機制來檢測、防范及應付可能危害任何員工健康與安全的潛在威脅。公司應保留發生在工作場所和公司控制的住所和財產內所有事故的書面記錄;
(5)公司應提供符合當地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進行專門培訓并要求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6)員工因工作時受傷,公司應提供急救并協助工作獲得后續的治療;
(7)公司應評估工作行為之外孕婦所有的風險,并確保采取合理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其健康和安全的風險;
(8)公司應給所有員工提供干凈的廁所、可飲用的水,在可能情況下為員工提供儲藏食品的衛生設施;
(9)公司如果提供員工宿舍,應保證宿舍設施干凈、安全且能滿足員工基本需要;
(10)應確認并評估緊急情況和事件,以及通過實施應急方案和應急程序來將其影響降到最低;
(11)公司應建立工傷調查、分析、統計流程,降低事故和工傷發生率。